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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劉家祥游紅桃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 原告
    羅守輝
  • 被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法人信光汽車貨運行陳定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羅守輝 羅義翔 羅義龍 羅淑芬 羅富美 被   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陳定州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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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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