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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游紅桃林蕙芳賴鵬年

原告
丘永廷
原告
裴紅梅
被告
丘自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15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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