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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呂世文

原   告
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維
被   告
黃英智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4 年度壢簡字第4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呂世文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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