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
- 原告
- 黃文華
- 原告
- 張雪卿
- 被告
- 彭韋嶧
- 被告
- 力元自動販賣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展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43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文華、張雪卿於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431 號被告彭韋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