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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鍾雅蘭施育傑郭俊德

原告
莊宋碧珠
被告
章竣豪
被告
新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秋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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