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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唯綱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8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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