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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7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德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44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徐德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德芳前㈠於民國101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徐德芳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40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8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103 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詎其明知其並無「IPHONE6 」行動電話(下簡稱行動電話)可供販賣,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分別:

㈠於104 年2 月21日晚間6 時許,前往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公園臻品社區管理室,向社區管理員劉培忠佯稱社區主委李冠廷以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價格向其訂購行動電話,並佯裝撥打電話予李冠廷後,再謊稱李冠廷請劉培忠先行代墊價金,及其尚有行動電話欲出售,致劉培忠陷於錯誤,乃同意代墊價金及自行購買行動電話1 具,而共交付現金5,000 元予徐德芳;

㈡於同年月24日晚間6 時許,前往址設桃園區大林路22號之大樓,向在該大樓任職之林季薇、林瑞娟佯稱認識大樓主委蘇先生,並佯裝撥打電話予蘇先生後,再向林季薇、林瑞娟謊稱蘇先生前以2,500 元之價格向其訂購行動電話,致林季薇、林瑞娟陷於錯誤而表示亦欲各購買行動電話 1具,且分別交付現金2,500 元,共計現金5,000 元予徐德芳。嗣因劉培忠、林季薇、林瑞娟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德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劉培忠、林季薇、林瑞娟、申冠芳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三、核被告徐德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以一詐欺行為,同時造成林季薇、林瑞娟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以上揭方式詐騙他人之金錢,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暨被告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28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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