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晴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晴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2 「品名及數量」欄誤載為「LAMINATINGFILM護貝膠膜A4 2包」、「LAMINATING FILM 護貝膠」,應分別予以更正為「LAMINATING FILM 護貝膠膜A4 1包」、「LAMINATING FILM 護貝膠膜5X7 1 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晴穎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57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