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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世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世衡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4 月11日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7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結晶顆粒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4 月11日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

7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結晶顆粒,經分別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暨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結晶顆粒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㈢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顆粒,其包裝袋既未能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㈣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除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聲請沒收銷燬部分,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扣案之物    │檢驗報告          │
│號│        │            │            │                  │
├─┼────┼──────┼──────┼─────────┤
│1 │103 年05│桃園市中壢區│含有第二級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月31日晚│(改制前為桃│品甲基安非他│限公司103 年6 月18│
│  │間8 時50│園縣中壢市,│命成分之結晶│日報告編號UL/2014/│
│  │分許    │以下以新制稱│顆粒壹包(含│00000000號濫用藥物│
│  │        │之)環西路2 │無法與毒品析│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段79號前    │離之包裝袋壹│2123號卷第40頁)  │
│  │        │            │只,驗餘毛重│                  │
│  │        │            │零點陸柒伍柒│                  │
│  │        │            │公克)      │                  │
│  │        │            │            │                  │
├─┼────┼──────┼──────┼─────────┤
│2 │103 年08│桃園市桃園區│含有第二級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月15日凌│(改制前為桃│品甲基安非他│限公司103 年8 月29│
│  │晨4時許 │園縣桃園市,│命成分之結晶│日報告編號UL/2014/│
│  │        │以下以新制稱│顆粒參包(含│00000000號濫用藥物│
│  │        │之)復興路  │無法與毒品析│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157 號前    │離之包裝袋參│3175號卷第42頁後頁│
│  │        │            │只,合計驗餘│)                │
│  │        │            │毛重參點壹參│                  │
│  │        │            │陸壹公克)  │                  │
├─┼────┼──────┼──────┼─────────┤
│3 │103 年8 │桃園市中壢區│含有第二級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月21日晚│中北路400 號│品甲基安非他│限公司103 年9 月4 │
│  │間11時40│前          │命成分之透明│日報告編號UL/2014/│
│  │分許    │            │結晶參包(含│00000000號濫用藥物│
│  │        │            │無法與毒品析│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            │離之包裝袋參│3231號卷第41頁後頁│
│  │        │            │只,合計驗餘│)                │
│  │        │            │毛重貳點捌壹│                  │
│  │        │            │陸公克)    │                  │
├─┼────┼──────┼──────┼─────────┤
│4 │103 年12│桃園市桃園區│含有第二級毒│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月26日下│法治路2 號前│品甲基安非他│限公司104 年1 月12│
│  │午1 時35│            │命成分之透明│日報告編號UL/2014/│
│  │分許    │            │結晶壹包(含│C0000000號濫用藥物│
│  │        │            │無法與毒品析│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            │離之包裝袋壹│193 號卷第44頁)  │
│  │        │            │只,驗餘毛重│                  │
│  │        │            │柒點壹柒捌壹│                  │
│  │        │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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