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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佑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2日12時至  │101 年11月21日晚間10時│
│                │102 年11月14日15時35分│25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3740號 │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62 │
│                │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53號 │102 年度訴字第5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2月21日     │103 年7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53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
│判  決├────┼───────────┼───────────┤
│      │判    決│    103 年5月19 日    │   103 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8212號(│104 年度執字第6891號  │
│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1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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