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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27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聆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MAC」商標之眼線液筆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聆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171、216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屆滿。而扣案仿冒「MAC」商標之眼線液筆1個,為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聆妤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171、2162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3 年12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眼線液筆1個,業經鑑定為仿冒品,有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件各1份附卷可佐,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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