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宜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宜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嗣經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 所示之罪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 年4 月28日)前為之,且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 日。 │ │ ├────┼───────────┼───────────┼───────────┤ │犯罪日期│103年11月1日 │103年11月1日 │103年11月25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 │事├──┼───────────┼───────────┼───────────┤ │實│判決│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104年5月13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02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 │判├──┼───────────┼───────────┼───────────┤ │決│確定│104年4月28日 │104年4月28日 │104年6月9日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3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1月確定。 │ └────┴───────────────────────────────────┘ ┌────┬───────────┬───────────┬───────────┐ │編 號│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 日。 │ │ │ ├────┼───────────┼───────────┼───────────┤ │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 │ │ │事├──┼───────────┼───────────┼───────────┤ │實│判決│104年5月13日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 │ │ │判├──┼───────────┼───────────┼───────────┤ │決│確定│104年6月9日 │ │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3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1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