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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尼品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侯坤盛
被告
陳顥仁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6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顥仁前因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罪嫌、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尼品貿易有限公司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或其他從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之罪,而應科以該條之罰金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518號、第8573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而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 年10月7 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0月12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局100 年11月24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 1  │羅漢果沖劑              │11盒    │
├──┼────────────┼────┤
│ 2  │咳嗽藥水                │757罐   │
├──┼────────────┼────┤
│ 3  │蛔蟲藥                  │216顆   │
├──┼────────────┼────┤
│ 4  │綜合感冒藥              │39罐    │
├──┼────────────┼────┤
│ 5  │清草油                  │24罐    │
├──┼────────────┼────┤
│ 6  │INSTO眼藥水             │39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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