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維駿(原名徐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維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維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維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 │。 │ ├────┼────────────┼────────────┼────────────┤ │犯罪日期│103 年8 月23日下午4 時3 │103年1月12日 │103 年10月17日晚間8 時20│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 │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 │ │後) │ │後)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230號 │103年度偵字第25009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411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98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事├──┼────────────┼────────────┼────────────┤ │實│判決│104年1月23日 │104年4月30日 │104年5月14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7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198號 │104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判├──┼────────────┼────────────┼────────────┤ │決│確定│104年2月16日 │104年5月25日 │104年6月11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