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德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年3 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 │ │ │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5 日 │102 年10月14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3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4號 │字第22109 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8│103 年度訴字第361 │ │ │ │96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3 日 │103 年11月19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3 年10月14日 │103 年12月8 日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9097號 │字第183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