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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馮昌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4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育德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年3 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
│                │                  │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5 日    │102 年10月14日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3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44號      │字第22109 號      │
├───┬────┼─────────┼─────────┤
│      │法    院│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8│103 年度訴字第361 │
│      │        │96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3 日    │103 年11月19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103 年10月14日    │103 年12月8 日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9097號        │字第183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4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