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73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度訴字第373 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方建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4502、4509、7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建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
一、方建澤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2 日下午3 時許,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之「凱悅KTV 」內,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後,即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0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3 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驗餘合計淨重15
8.3479公克,純質淨重158.8494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方建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訴字卷第53頁反面),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述作成之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認均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皆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不正之方法,其與事實相符者,自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俱核無公務員違法採證之情形,亦無信用性過低之疑慮,且與本案被告犯行之認定具關聯性,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偵字第4509號卷第21頁),經核與證人陳俊達於警詢時所為證述相符(見104 年度偵字第7950號卷第17頁),另有扣案之愷他命16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見104 年度偵字第4509號卷第14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3 月3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104 年度偵字第4509號卷第3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4 年度偵字第4509號卷第9 至10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5 日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4 年度偵字第7950號卷第106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本院訴字卷第181 頁)為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方建澤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非法持有之,所為實非足取,又衡以被告所持有之愷他命數量甚多且純度亦高,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3 、4 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3 、4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6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均確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陽性反應(驗餘合計淨重158.3479公克,純質淨重158.8494公克,各包重量如附表),有該局104 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Q 號及105 年3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2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0頁),且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自屬違禁物無訛,是依前揭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愷他命所用之包裝袋16個,因與愷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故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用罄之愷他命,因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稱 │鑑定結果 │ 備 註 │ ├──┼─────┼───────────┼────────┤ │ 1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99.5660 公克(含1 袋1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標籤),淨重98.5230 公│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克,取樣0.2081公克,餘│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重98.3149 公克,鑑驗Ke│字第00000000Q 號│ │ │ │tamine成分,純度為99.9│鑑定書1 紙(參本│ │ │ │%,純質淨重98.4245 公│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克。 │頁) │ ├──┼─────┼───────────┼────────┤ │ 2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9.8510 公克(含1 袋1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標籤),淨重28.8240 公│鑑定書105 年3 月│ │ │1只 ) │克,取樣0.2063公克,餘│10日出具之航藥鑑│ │ │ │重28.6177公克,鑑驗Ket│字第0000000Q號鑑│ │ │ │amine成分,純度為99.8 │定書1 紙(參本院│ │ │ │%,純質淨重28.7664 公│訴字卷二第30頁)│ │ │ │克。 │ │ ├──┼─────┼───────────┼────────┤ │ 3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78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62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66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4154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7.3%,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3955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4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41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25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372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3878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4226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5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683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367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569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3101 公克,鑑驗Ketamin│字第00000000Q 號│ │ │ │e 成分,純度為88.0%,│鑑定書1 紙(參本│ │ │ │純質淨重2.0830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6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613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297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20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2550 公克,鑑驗Ketamin│字第00000000Q 號│ │ │ │e 成分,純度為99.9%,│鑑定書1 紙(參本│ │ │ │純質淨重2.2947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7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22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06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581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3479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4036 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8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630克(含1 袋1 標籤│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淨重2.4470公克,取│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樣0.0430公克,餘重2.40│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40公克,鑑驗Ketamine成│字第00000000Q 號│ │ │ │分,純度為99.0%,純質│鑑定書1 紙(參本│ │ │ │淨重2.4225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 9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00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384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81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3359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8.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3578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 │ ├──┼─────┼───────────┼────────┤ │10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663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347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605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2865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3447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1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866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550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60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5040 公克,鑑驗Ketamin│字第00000000Q 號│ │ │ │e 成分,純度為99.9%,│鑑定書1 紙(參本│ │ │ │純質淨重2.5475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2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30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14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49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3691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4116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3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764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48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337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4143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4456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4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801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485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63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4387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4825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5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2.612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2.296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471公克,餘重2.│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2489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2.2937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16 │第三級毒品│白色結晶1 袋。實際毛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愷他命1 包│1.8120公克(含1 袋1 標│航空醫務中心毒品│ │ │(含包裝袋│籤),淨重0.7540公克,│鑑定書104 年10月│ │ │1只 ) │取樣0.0563公克,餘重0.│22日出具之航藥鑑│ │ │ │6977公克,鑑驗Ketamine│字第00000000Q 號│ │ │ │成分,純度為99.9%,純│鑑定書1 紙(參本│ │ │ │質淨重0.7532公克。 │院訴字卷一第182 │ │ │ │ │頁反面) │ ├──┴─────┴───────────┴────────┤ │總純質淨重:158.8494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