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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翁儀齡

原告
力凡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環
原告
陳名陽即立欣企業社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告
徐正忠 原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正忠所涉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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