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 原告
- 力凡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環
- 原告
- 陳名陽即立欣企業社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 被告
- 徐正忠 原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正忠所涉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