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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雅婷何宇宸林大鈞

原告
李長霖
被告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被告
陳浩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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