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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珮如林姿秀李佳靜

原告
警安時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土
被告
邱煥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煥煌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70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警安時報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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