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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俊華華澹寧張宏明

原告
張文榮
被告
莊育枰

      黃宇駿即朝敏菓菜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1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育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張文榮對被告莊育枰及朝敏菓菜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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