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張文榮 被 告 莊育枰 黃宇駿即朝敏菓菜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上字第17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育枰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張文榮對被告莊育枰及朝敏菓菜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