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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家祥游紅桃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羅守輝
原告
羅義翔
原告
羅義龍
原告
羅淑芬
原告
羅富美
被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告
陳定州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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