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蔡龍岸 蔡亞芝 蔡鈞平 蔡秋琪 被 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陳定州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