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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江德民曾名阜鄧鈞豪

原告
黃明淵
原告
許秀康
原告
法定監護人 黃明淵
原告
黃永勝
原告
黃宥樺
原告
黃芊芝
共同送達代收人
程鳳珠
被告
張宏裕
被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訴訟代理人
車彩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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