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黃明淵
- 原告
- 許秀康
- 原告
- 法定監護人 黃明淵
- 原告
- 黃永勝
- 原告
- 黃宥樺
- 原告
- 黃芊芝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程鳳珠
- 被告
- 張宏裕
- 被告
-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岑德強
- 訴訟代理人
- 車彩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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