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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劉淑玲張英尉楊祐庭
  •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 原告
    宋伯威
  • 被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呂豐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宋伯威 林上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君豪律師 被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呂豐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283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宋伯威、林上益對被告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呂豐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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