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宋伯威 林上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君豪律師 被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呂豐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283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宋伯威、林上益對被告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呂豐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