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1號
- 原告
- 林秀菁
- 被告
- 張兆元
- 被告
- 香港商先進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 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9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9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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