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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396號

頂替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13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基楷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51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基楷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 條第2 項之頂替罪。爰審酌被告頂替他人犯罪之舉,將使刑罰之追訴失去公平正義,妨害司法公正,影響犯罪偵查與真實發現,殊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64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字第139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頂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