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吳為平、施函妤、王星富
- 法定代理人童若飛
- 原告林忠雄
- 被告隋風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林忠雄 被 告 隋風雲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簡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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