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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鍾雅蘭郭俊德華奕超

原告
黃文華
原告
張雪卿
被告
彭韋嶧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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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展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43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黃文華、張雪卿於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431 號被告彭韋嶧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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