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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淑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淑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為警採尿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4 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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