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6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淑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淑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為警採尿起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4 年12月31日死亡,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