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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明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宋明家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宋明家前㈠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宋明家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1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㈢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在102 年4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於103 年10月5 日上午9 時許,騎乘機車在行經蕭慧銘位於桃園縣平鎮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路00巷00號0 室之住處時,竟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據扣案),拆卸並毀壞房屋後方窗戶外之鋁條後,再自該窗戶攀爬進入屋內,而竊取蕭慧銘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 臺、保險箱1 只(內有人民幣400 元、金戒指1 只、玉墜15只、玉鐲3 只)。嗣因蕭慧銘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於現場電腦螢幕上採集指紋並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與檔存宋明家指紋卡之左拇指指紋相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宋明家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蕭慧銘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0月21日刑紋字第1030093026號鑑定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

三、核被告宋明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侵入住宅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被告用以犯本案之罪所用之螺絲起子,雖係被告所有,然因未據扣案,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尚仍存在,為免造成將來執行之不便,故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1款、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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