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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鍾雅蘭許菁樺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昌

  • 被告
    崁城之星視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崁城之星視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61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簡玉雯(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另由本院併案審理)係崁城之星視聽有限公司(下稱崁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簡玉雯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之前亦為崁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公司之現登記負責人陳瑞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2 人均明知「陪我看日出」、「日不落」、「防盜鎖」、「勁歌」、「金曲2 情歌王」、「搞笑」、「掉了」、「沒那麼簡單」、「錯的人」、「末班車」、「煎熬」、「大火」、「對摺」、「不具名的悲傷」、「Merry ME」、「好好先生」、「一個人想著一個人」、「修煉愛情」、「黑暗騎士」、「金罵沒ㄤ」、「有點甜」、「非你不可」、「幸福之戀」、「辣妹駕到」、「忘川河」、「鴛鴦路」等26首歌曲,均係由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且「毋願」、「為情為愛拼一生」、「是我甲你寵」、「我甲天借膽」、「結束悲情」、「美人計」、「無論如何」、「兄弟」、「一聲愛」、「為情非為愛走找」、「將你留」、「吃人一口還人一斗」、「將阮愛一半」、「1949」、「靠山」、「愛情深」、「煮飯」、「溫柔名片」、「家」、「油桐花」、「愛當香」、「愛回航」、「癡情孤戀花」、「千里馬」、「兄妹情」、「情人衫」、「遐呢愛你」、「兄弟同心」、「男子漢」、「贖罪」、「未了情」、「火種」、「夢中影」、「命」、「天下皆醉我獨醒」、「堅強女人花」、「兩亂」、「癡情乎人吃夠夠」、「日孤單夜牽掛」等39首歌曲,均係由中唱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唱公司)享有專屬授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詎簡玉雯竟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7 月起迄103 年4 月27日許止,自不詳之人取得錄製有上開歌曲,供不特定來店消費之客人點唱以牟利,以此方式公開播送而侵害瑞影及中唱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3 年4 月23日經瑞影公司,及於103 年4 月27日經中唱公司蒐證後報警查獲。案經中唱公司及瑞影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簡玉雯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併應對被告崁城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中唱公司及瑞影公司已分別與被告崁城公司達成和解而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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