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雍隆 昰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阿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906號、第9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富爾特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 2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張雍隆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併應對被告昰泊股份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惟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