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洪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洪安明知BT(Bit Torrent )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P2P )的傳播方式,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劉洪安亦明知不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以BT種子之方式於網際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竟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8 樓住處內,利用凱擘股份有限公司所配發之IP位址123.195.184.234 連上網際網路後,未經「黃飛鴻之英雄有夢」影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之授權同意,擅自以BT種子之方式下載而重製上開影音著作,並同時公開傳輸同一著作內容,嗣同年月28日晚間8 時30分許,為華映公司之職員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劉洪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本案各罪皆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