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選任辯護人 蔡逸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0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忠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志忠自民國97年1 月2 日至100 年3 月11日止,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之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為愷砬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川森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其明知川森公司自98年1 月起至99年12月止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仍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虛偽填製如附表開立之發票銷售額明細欄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74 張,總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57,576,255 元,並持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而行使之,嗣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即持如附表提出申報扣抵明細欄所示之857 張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附表編號10、19、20、26所示公司就其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中共有7 張未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此部分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又附表編號31所示公司為虛設行號,僅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無用以扣抵稅額之問題,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而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額共10,871,03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頁背面、第23頁、第27頁),核與證人蔡明勳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證述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5617號卷一【下稱他字卷一】第699-703 頁),復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川森公司稅籍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市分局課稅資料調查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錢都涮涮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鑫公司)與川森公司間之交易發票、出貨單、進貨單、採購單、展鑫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台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台程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台程公司與川森公司之發票、廠商付款簽收單、轉帳傳票、順興水產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管制建檔作業列印資料、鍵業鋼鐵公司承諾書、鍵業鋼鐵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新天地餐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裁處書、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說明書、新天地餐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川森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新天地餐廳與川森公司間之發票、川森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逐期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核算實際逃漏稅計算表、川森公司98年2 月至99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附卷可稽(見他字卷一第3-18頁、第34-39 頁、第44頁、第47-70 頁、第91頁、第93-94 頁、第135-332 頁、第336 頁、第340- 349頁、第351- 353頁、第355 頁、第379 頁、第384-385 頁、第391 頁,102 年度他字卷第5617號卷二【下稱他字卷二】第402- 405頁、第412-41 9頁、第421- 430頁、第573-574 頁、第575-586 頁),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6 日生效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屬文字條項之異動,而非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川森公司該時之登記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多次虛偽填製如附表編號1 至3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之犯行,其主觀上各係基於同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目的,而以相同手法,接續侵害相同法益,足認被告前開所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行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舉措,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檢察官認此部分應論以集合犯,容有誤會。另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0、19、20、26所示公司、行號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應各為334 張、37張、41張、14張(見他字卷一第140 頁、第143 頁),起訴意旨僅以上開公司、行號有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分別為333 張、34張、39張、13張)始認有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而漏載未申報扣抵營業稅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 張,惟此部分既與經起訴之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張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再被告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同時幫助逃漏稅捐,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起訴書認應以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川森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然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罪,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尚須扶養二位小孩之生活狀況及本案所生危害之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雖求予緩刑之宣告,惟本件被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並非短暫,且如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之金額亦非輕微,本院認應使被告受前揭刑罰之處分,始有警惕之效,尚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併此敘明。 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又「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乃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非謂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行為之公司、商號,偽充進項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編號31所示之營業人為虛設行號,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 份在卷為憑(見他字卷一第142 頁),揆諸前開說明,因上開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是被告虛開統一發票予附表編號31所示之營業人,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而不得逕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與被告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營 業 人 名 稱 │開 立 之 發 票 銷 售 額 明 細 │提 出 申 報 扣 抵 明 細│ │ │ ├──┬──────┬─────┼──┬──────┬─────┤ │ │ │發票│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張數│銷售金額合計│ 稅額合計 │ │ │ │張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力捷通信科技有限│ 2 │ 200,000│ 10,000│ 2 │ 200,000│ 10,000│ │ │公司 │ │ │ │ │ │ │ ├──┼────────┼──┼──────┼─────┼──┼──────┼─────┤ │ 2 │中華台一通訊有限│ 9 │ 1,499,999│ 75,001│ 9 │ 1,499,999│ 75,001│ │ │公司 │ │ │ │ │ │ │ ├──┼────────┼──┼──────┼─────┼──┼──────┼─────┤ │ 3 │日暘通訊工程有限│ 10 │ 900,000│ 45,000│ 10 │ 900,000│ 45,000│ │ │公司 │ │ │ │ │ │ │ ├──┼────────┼──┼──────┼─────┼──┼──────┼─────┤ │ 4 │台程營造有限公司│ 1 │ 360,600│ 18,030│ 1 │ 360,600│ 18,030│ ├──┼────────┼──┼──────┼─────┼──┼──────┼─────┤ │ 5 │光禾國際有限公司│ 3 │ 500,001│ 24,999│ 3 │ 500,001│ 24,999│ ├──┼────────┼──┼──────┼─────┼──┼──────┼─────┤ │ 6 │廷宇科技商行 │ 6 │ 1,000,000│ 50,000│ 6 │ 1,000,000│ 50,000│ ├──┼────────┼──┼──────┼─────┼──┼──────┼─────┤ │ 7 │百分百行動通訊行│ 3 │ 500,000│ 25,000│ 3 │ 500,000│ 25,000│ ├──┼────────┼──┼──────┼─────┼──┼──────┼─────┤ │ 8 │良富行國際企業有│ 63 │ 19,952,379│ 997,621│ 63 │ 19,952,379│ 997,621│ │ │限公司 │ │ │ │ │ │ │ ├──┼────────┼──┼──────┼─────┼──┼──────┼─────┤ │ 9 │利鎂企業社 │ 6 │ 5,923,540│ 296,177│ 6 │ 5,923,540│ 296,177│ ├──┼────────┼──┼──────┼─────┼──┼──────┼─────┤ │ 10 │定碁有限公司 │334 │ 68,157,932│ 3,407,912│333 │ 67,262,704│ 3,363,149│ ├──┼────────┼──┼──────┼─────┼──┼──────┼─────┤ │ 11 │居家屋事業股份有│ 47 │ 9,918,524│ 495,926│ 47 │ 9,918,524│ 495,926│ │ │限公司 │ │ │ │ │ │ │ ├──┼────────┼──┼──────┼─────┼──┼──────┼─────┤ │ 12 │金勝德實業有限公│ 6 │ 400,000│ 19,999│ 6 │ 400,000│ 19,999│ │ │司 │ │ │ │ │ │ │ ├──┼────────┼──┼──────┼─────┼──┼──────┼─────┤ │ 13 │珀揚工程股份有限│ 7 │ 750,000│ 37,500│ 7 │ 750,000│ 37,500│ │ │公司 │ │ │ │ │ │ │ ├──┼────────┼──┼──────┼─────┼──┼──────┼─────┤ │ 14 │音旭電腦有限公司│ 4 │ 1,292,000│ 64,600│ 4 │ 1,292,000│ 64,600│ ├──┼────────┼──┼──────┼─────┼──┼──────┼─────┤ │ 15 │健裕企業社 │126 │ 56,769,938│ 2,838,502│126 │ 56,769,938│ 2,838,502│ ├──┼────────┼──┼──────┼─────┼──┼──────┼─────┤ │ 16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 11 │ 6,000,000│ 300,000│ 11 │ 6,000,000│ 300,000│ │ │公司 │ │ │ │ │ │ │ ├──┼────────┼──┼──────┼─────┼──┼──────┼─────┤ │ 17 │康利消防實業有限│ 9 │ 400,000│ 20,000│ 9 │ 400,000│ 20,000│ │ │公司 │ │ │ │ │ │ │ ├──┼────────┼──┼──────┼─────┼──┼──────┼─────┤ │ 18 │康展有限公司 │ 26 │ 5,310,243│ 265,515│ 26 │ 5,310,243│ 265,515│ ├──┼────────┼──┼──────┼─────┼──┼──────┼─────┤ │ 19 │探景國際股份有限│ 37 │ 53,718,471│ 1,605,924│ 34 │ 19,536,471│ 976,824│ │ │公司 │ │ │ │ │ │ │ ├──┼────────┼──┼──────┼─────┼──┼──────┼─────┤ │ 20 │笙陽通信科技有限│ 41 │ 5,271,130│ 263,558│ 39 │ 4,999,999│ 250,001│ │ │公司 │ │ │ │ │ │ │ ├──┼────────┼──┼──────┼─────┼──┼──────┼─────┤ │ 21 │頂爵實業有限公司│ 8 │ 400,000│ 20,000│ 8 │ 400,000│ 20,000│ ├──┼────────┼──┼──────┼─────┼──┼──────┼─────┤ │ 22 │順興水產有限公司│ 24 │ 1,922,125│ 96,107│ 24 │ 1,922,125│ 96,107│ ├──┼────────┼──┼──────┼─────┼──┼──────┼─────┤ │ 23 │新天地餐廳 │ 28 │ 730,000│ 36,500│ 28 │ 730,000│ 36,500│ ├──┼────────┼──┼──────┼─────┼──┼──────┼─────┤ │ 24 │新竹工程有限公司│ 6 │ 1,000,000│ 50,000│ 6 │ 1,000,000│ 50,000│ ├──┼────────┼──┼──────┼─────┼──┼──────┼─────┤ │ 25 │廣達科技企業有限│ 14 │ 4,080,619│ 204,031│ 14 │ 4,080,619│ 204,031│ │ │公司 │ │ │ │ │ │ │ ├──┼────────┼──┼──────┼─────┼──┼──────┼─────┤ │ 26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14 │ 3,000,000│ 150,000│ 13 │ 2,807,143│ 140,357│ ├──┼────────┼──┼──────┼─────┼──┼──────┼─────┤ │ 27 │豪亞科技有限公司│ 3 │ 500,000│ 25,000│ 3 │ 500,000 │ 25,000│ ├──┼────────┼──┼──────┼─────┼──┼──────┼─────┤ │ 28 │銓訊工程行 │ 9 │ 1,500,000│ 75,000│ 9 │ 1,500,000│ 75,000│ ├──┼────────┼──┼──────┼─────┼──┼──────┼─────┤ │ 29 │錢都涮涮鍋餐飲店│ 1 │ 58,900│ 2,945 │ 1 │ 58,900│ 2,945│ ├──┼────────┼──┼──────┼─────┼──┼──────┼─────┤ │ 30 │鍵業鋼鐵股份有限│ 6 │ 944,970│ 47,249 │ 6 │ 944,970│ 47,249│ │ │公司 │ │ │ │ │ │ │ ├──┼────────┼──┼──────┼─────┼──┼──────┼─────┤ │ 31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10 │ 4,614,884│ 230,744 │ 10 │ 4,614,884│ 230,744│ ├──┴────────┼──┼──────┼─────┼──┼──────┼─────┤ │總 計 │874 │ 257,576,255│11,798,840│867 │ 222,035,039│11,101,777│ ├───────────┴──┴──────┴─────┼──┼──────┼─────┤ │扣除編號31虛設行號部分 │857 │ 217,420,155│10,871,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