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謝枚霏
- 當事人陳肇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肇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5104號、第5196號、第5197號、第51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肇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沒收銷燬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八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六、七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肇昌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7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49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2 月1 日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7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64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海洛因香菸、及甲基安非他命,暨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吸食器、黑色盒子,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肇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八部分: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八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三、五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六、七部分: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六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七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之8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5 年5 月3 日德警分刑字第1050009534號函暨所檢之員警職務報告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5 審訴字第335 號卷第30至31頁),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構成累犯等語。惟查,被告①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9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於同年間再因贓物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7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①②罪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98號裁定減刑,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2 月;有期徒刑2 月,共2 罪;有期徒刑1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③於同年間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1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共2 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④於96年間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8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易字1736號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有期徒刑3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⑤於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7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⑥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76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上開⑤⑥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合併執行,於99年1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因於保護管束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6 月又9 日;⑦於100 年間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67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⑧於同年間繼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⑨於同年間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⑩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7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⑦至⑩罪刑,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入監與上開殘刑6 月又9 日接續執行,已於104 年2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4 年7 月21日始期滿,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施用毒品犯行,係於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內所犯,則前開假釋依法即應予撤銷而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構成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五、八所示之罪(即得易科罰金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其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六、七所示之罪(即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㈦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海洛因,係供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施用海洛因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香菸,均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各節,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1日編號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5日編號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詳參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且各該毒品與其所附著之香菸,均難以剝離殆盡,復各係被告於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四、六所示時、地,經查獲供其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四、六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剩餘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各該罪項下,均宣告沒收銷燬。 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查獲之毒品;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吸食器1 個,為被告所有,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黑色盒子1 個,亦為被告所有,用以承裝前揭吸食器,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均供本案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5104號卷,下稱偵卷五,第7 、7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地│ 行為方式 │ 查獲經過 │ 證據 │ 主文 │ │ │點(民國) │ │ │ │ │ ├──┼──────┼─────────┼────────┼────────┼───────┤ │ 一 │104 年7 月20│於左揭時間,在左揭│嗣於104 年7 月20│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肇昌施用第二│ │ ︵ │日晚間9 時30│地點,以將第二級毒│日晚間7 時55分許│ 局尿液暨毒品檢│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甲基安非他命(起│,在桃園市中壢區│ 體真實姓名與編│徒刑陸月,如易│ │ 年 │時往前回溯96│訴書誤載為「安非他│成功路122 巷42號│ 號對照表(見10│科罰金,以新臺│ │ 度 │小時內之某時│命」,業經檢察官當│前為警查獲,並扣│ 4 年度毒偵字第│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在臺灣地區│庭更正,以下均更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 3560號卷,下稱│日。扣案如附表│ │ 訴 │某不詳處所 │之),置於玻璃球內│、四所示之海洛因│ 偵卷一,第22頁│二編號四所示之│ │ 字 │ │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及甲基安非他命,│ )。 │物,沒收銷燬之│ │ 第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始查悉上情。 │2.臺灣檢驗科技股│。 │ │1938│ │基安非他命1 次。 │ │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一第70頁│ │ ├──┼──────┼─────────┤ │ )。 ├───────┤ │ 二 │104 年7 月20│於左揭時間,在左揭│ │3.法務部調查局濫│陳肇昌施用第一│ │ ︵ │日晚間9 時30│地點,以將第一級毒│ │ 用藥物實驗室10│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 │ 4 年8 月28日調│徒刑拾壹月。扣│ │ 年 │時往前回溯26│點燃吸食之方式,施│ │ 科壹字第104230│案如附表二編號│ │ 度 │小時內之某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19520 號鑑定書│一所示之物,均│ │ 審 │,在臺灣地區│1 次 │ │ (見偵卷一第71│沒收銷燬之。 │ │ 訴 │某不詳處所 │ │ │ 頁)。 │ │ │ 字 │ │ │ │4.交通部民用航空│ │ │ 第 │ │ │ │ 局航空醫務中心│ │ │1938│ │ │ │ 104 年10月8 日│ │ │ 號 │ │ │ │ 航藥鑑字第1049│ │ │ ︶ │ │ │ │ 694 號毒品鑑定│ │ │ │ │ │ │ 書(見104 年度│ │ │ │ │ │ │ 毒偵字第5196號│ │ │ │ │ │ │ 卷,下稱偵卷二│ │ │ │ │ │ │ ,第23、24頁)│ │ │ │ │ │ │ 。 │ │ │ │ │ │ │5.扣案如附表二編│ │ │ │ │ │ │ 號一、四所示之│ │ │ │ │ │ │ 物。 │ │ ├──┼──────┼─────────┼────────┼────────┼───────┤ │ 三 │104 年9 月2 │於左揭時間,在左揭│嗣於104 年9 月1 │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肇昌施用第二│ │ ︵ │日凌晨0 時40│地點,以將第二級毒│日晚間9 時5 分許│ 局桃園分局被採│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在桃園市蘆竹區│ 尿人尿液暨毒品│徒刑陸月,如易│ │ 年 │時往前回溯96│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文中路一段及龍安│ 真實姓名與編號│科罰金,以新臺│ │ 度 │小時內之某時│氣之方式,施用第二│街一段口為警查獲│ 對照表、桃園市│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在臺灣地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如附表二│ 政府警察局桃園│日。 │ │ 訴 │某不詳處所 │1 次。 │編號二所示之殘留│ 分局檢體紀錄表│ │ │ 字 │ │ │海洛因之香菸3 支│ (見104 年度毒│ │ │ 第 │ │ │,始查悉上情。 │ 偵字第4280號卷│ │ │1938│ │ │ │ ,下稱偵卷三,│ │ │ 號 │ │ │ │ 第23、24頁)。│ │ │ ︶ │ │ │ │2.臺灣檢驗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濫用├───────┤ │ 四 │104 年9 月2 │於左揭時間,在左揭│ │ 藥物檢驗報告(│陳肇昌施用第一│ │ ︵ │日凌晨0 時40│地點,以將第一級毒│ │ 見偵卷三第64、│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 │ 66頁)。 │徒刑拾壹月。扣│ │ 年 │時往前回溯26│點燃吸食之方式,施│ │3.扣案如附表二編│案如附表二編號│ │ 度 │小時內之某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號二所示之物。│二所示之物,均│ │ 審 │,在臺灣地區│1 次 │ │ │沒收銷燬之。 │ │ 訴 │某不詳處所 │ │ │ │ │ │ 字 │ │ │ │ │ │ │ 第 │ │ │ │ │ │ │1938│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五 │104 年9 月7 │於左揭時間,在左揭│嗣於104 年9 月7 │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肇昌施用第二│ │ ︵ │日凌晨5 時35│地點,以將第二級毒│日凌晨3 時15分許│ 局毒品案被採尿│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在桃園市八德區│ 人真實姓名與編│徒刑陸月,如易│ │ 年 │時往前回溯96│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建國路1086號前為│ 號對照表(見10│科罰金,以新臺│ │ 度 │小時內之某時│氣之方式,施用第二│警查獲,並扣得如│ 4 年度毒偵字第│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在臺灣地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編號三所示│ 4342號卷,下稱│日。 │ │ 訴 │某不詳處所 │1 次。 │之殘留海洛因之香│ 偵卷四,第23頁│ │ │ 字 │ │ │菸2 支,始查悉上│ )。 │ │ │ 第 │ │ │情。 │2.臺灣檢驗科技股│ │ │1938│ │ │ │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號 │ │ │ │ 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見偵卷四第62、│ │ ├──┼──────┼─────────┤ │ 63頁)。 ├───────┤ │ 六 │104 年9 月7 │於左揭時間,在左揭│ │3.扣案如附表二編│陳肇昌施用第一│ │ ︵ │日凌晨5 時35│地點,以將第一級毒│ │ 號三所示之物。│級毒品,處有期│ │104 │分許為警採尿│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 │ │徒刑拾壹月。扣│ │ 年 │時往前回溯26│點燃吸食之方式,施│ │ │案如附表二編號│ │ 度 │小時內之某時│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三所示之物,均│ │ 審 │,在臺灣地區│1 次 │ │ │沒收銷燬之。 │ │ 訴 │某不詳處所 │ │ │ │ │ │ 字 │ │ │ │ │ │ │ 第 │ │ │ │ │ │ │1938│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七 │於104 年10月│於左揭時間,在左揭│嗣於104 年10月24│1.桃園市政府警察│陳肇昌施用第一│ │ ︵ │23日中午12時│地點,先以將第一級│日晚間10時40分許│ 局八德分局被採│級毒品,處有期│ │105 │許,在桃園市│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陳肇昌駕駛車牌│ 尿人尿液暨毒品│徒刑拾壹月。 │ │ 年 │大園區長榮貨│內點燃吸食之方式,│號碼APQ-1321號自│ 真實姓名與編號│ │ │ 度 │運之停車場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用小客車搭載林雅│ 對照表(見偵卷│ │ │ 審 │ │因1 次 │婷,行經桃園市八│ 五,第35頁)。│ │ │ 訴 │ │ │德區介壽路一段與│2.臺灣檢驗科技股│ │ │ 字 │ │ │大明街口前,為警│ 份有限公司濫用│ │ │ 第 │ │ │攔檢查獲,而於偵│ 藥物檢驗報告(│ │ │335 │ │ │查機關尚未發覺其│ 見偵卷五第76、│ │ │ 號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77頁)。 │ │ │ ︶ │ │ │行前,向警自首而│3.臺灣尖端先進生│ │ ├──┤ ├─────────┤受裁判,並扣得如│ 技醫藥股份有限├───────┤ │ 八 │ │於左揭時間,在左揭│附表二編號五所示│ 公司濫用藥物檢│陳肇昌施用第二│ │ ︵ │ │地點,再以將第二級│之甲基安非他命,│ 驗報告(見偵卷│級毒品,處有期│ │105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及其所有供施用第│ 五第79頁)。 │徒刑參月,如易│ │ 年 │ │於吸食器內燒烤吸其│二級毒品甲基安非│4.扣案如附表二編│科罰金,以新臺│ │ 度 │ │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他命所用如附表三│ 號五、附表三所│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所示之吸食器、黑│ 示之物。 │日。扣案如附表│ │ 訴 │ │命1 次。 │色盒子各1 個,始│ │二編號五所示之│ │ 字 │ │ │悉上情。 │ │物,沒收銷燬之│ │ 第 │ │ │ │ │,如附表三所示│ │335 │ │ │ │ │之物,沒收。 │ │ 號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檢驗結果: │ │ │含包裝袋貳只) │㈠、粉末檢品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61公│ │ │ │ 克,空包裝重0.42公克)。 │ │ │ │㈡、塊狀檢品1 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38公│ │ │ │ 克,空包裝重0.42公克)。 │ │ │ │㈢、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 年8 月28日調科壹字第│ │ │ │ 0000000000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71頁)。│ │ │ │ │ ├──┼───────────┼────────────────────────────┤ │ 二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檢驗結果: │ │ │香菸參支 │㈠、已施用香菸3 支,因鑑驗使用4mL 甲醇浸泡香菸1 支,檢出│ │ │ │ 第一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1日編號UL/2015/│ │ │ │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三│ │ │ │ 第64頁)。 │ ├──┼───────────┼────────────────────────────┤ │ 三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檢驗結果: │ │ │香菸貳支 │㈠、已施用香菸2 支,因鑑驗使用4mL 甲醇浸泡香菸1 支,檢出│ │ │ │ 第一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9 月25日編號UL/2015/│ │ │ │ 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四第63│ │ │ │ 頁)。 │ ├──┼───────────┼────────────────────────────┤ │ 四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結果: │ │ │壹袋(含包裝袋壹只) │㈠、白色結晶1 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18.0130 │ │ │ │ 公克,淨重17.4500 公克,取樣0.0750公克,餘重17.3750 │ │ │ │ 公克)。 │ │ │ │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10月8 日航藥鑑字│ │ │ │ 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 │ │ │ 見偵卷二第23、24頁)。 │ ├──┼───────────┼────────────────────────────┤ │ 五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結果: │ │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㈠透明結晶1 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 │ │ │ 5 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9公克,驗餘毛重合計0.4961公克)│ │ │ │ 。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0日編號UL/2015/A1│ │ │ │ 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五第77頁)│ │ │ │ 。 │ └──┴───────────┴────────────────────────────┘ 附表三: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吸食器 │壹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二 │黑色盒子 │壹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八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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