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5號
- 原告
- 永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式庸
- 被告
-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往擔任瑞聯天地D 區社區之總幹事期間,侵占其所代為收受之住戶管理費等款項,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賠償瑞聯天地D 區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請求權,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