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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鍾雅蘭謝枚霏蘇昌澤

原告
永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式庸
被告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往擔任瑞聯天地D 區社區之總幹事期間,侵占其所代為收受之住戶管理費等款項,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賠償瑞聯天地D 區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請求權,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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