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56號原 告 晁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榮 被 告 游筱雯 王遠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