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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謝枚霏蔡榮澤

附民原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凱

附民被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又前述規定所指「第一審辯論終結」,在解釋上應包括第一審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以程序判決終結訴訟程序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附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廖自敏涉犯之詐欺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免訴」,同年11月11日確定在案,嗣原告於同年12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卷存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起訴狀可證,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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