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苔蓉 吳榮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9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苔蓉係法雅服飾坊之負責人,被告吳榮泉則係艾倫服飾坊之負責人,渠等均明知如起訴書附件一所示之照片,係韓國「mama story」品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且業已將上開攝影著作在臺灣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告訴人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共同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改作及公開傳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2 月某日起,推由被告王苔蓉在桃園縣桃園市(於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法雅服飾坊及艾倫服飾坊之共同辦公室,先重製如起訴書附件一所示之服飾照片後,於該等服飾照片上改作加註「Ha-han Mammy」、「HA-HAN mammy」、「Mandy's shop」、「MANDY show」等字樣,復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PChome商店街」、「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改作完成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服飾照片刊登於渠等所管領經營之「哈韓孕媽咪」及「蔓蒂小舖」網路商店(詳如起訴書附件二所示)而公開傳輸之,並銷售照片上所示之服飾,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訴字卷第146 至147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