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亞泰
- 選任辯護人
- 吳鴻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0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亞泰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亞泰(下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佐以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犯案後係經緊急拘提始行到案,復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已有合理懷疑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羈押原因,又為保全日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為被告應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因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改口否認有何殺人犯嫌,然據被告曾於本院104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佐以其他卷內證據,已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嫌重大。而被告所犯此部分犯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日後審理時又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加諸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105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限又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仍否認有何殺人犯嫌,惟揆諸前開說明及卷附其他證據,佐以法醫研究所提供之專業意見,仍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嫌重大,衡以自被告在押至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無其他得以替代羈押之方式,而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05 年3 月8 日起,續予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