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藍色藥丸半顆、深咖啡色藥丸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紅色藥丸半顆、藍色藥丸半顆、深咖啡色藥丸1 顆,毛重共計0.7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藍色藥丸半顆、深咖啡色藥丸1 顆,經鑑驗結果均呈MDMA陽性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之事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卷第41-42 頁),屬違禁物甚明。該案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101 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應就前揭藍色藥丸半顆、深咖啡色藥丸1 顆,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此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扣案之紅色藥丸半顆經鑑驗結果既呈現MDMA陰性反應(見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2316號卷第40頁),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紅色藥丸半顆屬違禁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