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昌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昌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李昌國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