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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游紅桃林蕙芳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蘇文縣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文縣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卷內事證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證人雷自強、張德忠之疑慮,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起執行羈押。嗣本案業已對上開證人交互詰問完畢,於104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3日宣判,審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由本院就其所涉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9 年,就其所涉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堪知其遭判處之刑度甚重,況其否認擄人勒贖犯行,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覓保無著,而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於104 年4 月15日移審於臺灣高等法院,於同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該日予以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押票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是該案既已經本院審結,並移審於臺灣高等法院,又經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於104 年4 月15日裁定將被告羈押,本院自無從再對被告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為准駁之裁定,本件聲請顯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鄭銘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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