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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7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詩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94年度訴緝字第111 號、第12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材前因竊盜(聲請書誤載為強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12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已於民國8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92年9 月24日又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11 、12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聲請書誤載為8 年10月)並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再犯情形與累犯要件相符,事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及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92年9 月24日所犯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11 、1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245號判決改判處8 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於95年9 月14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5006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各案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該案強盜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本件更定其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