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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勝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勝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10月6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在103 年10月6 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6 月4 日    │103 年4 月15日(聲│
│              │                  │請書誤載為103 年1 │
│              │                  │月6 日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2197號          │第1583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14│103 年度桃簡字第12│
│      │      │74號              │35號              │
│      ├───┼─────────┼─────────┤
│事實審│ 判決 │103年9月11日      │103年10月22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      │      │                  │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同上              │
│      │      │                  │                  │
│      ├───┼─────────┼─────────┤
│判  決│ 確定 │103年10月6日      │103年11月4日      │
│      │ 日期 │                  │                  │
│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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