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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一翔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羅一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毀棄損壞          │傷害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月16日      │103年7月1日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 │  103年度壢簡字第 │
│事實審│      │      1519號      │      1376號      │
│      ├───┼─────────┼─────────┤
│      │判  決│   103年11月28日  │   104年3月9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壢簡字第 │  103年度壢簡字第 │
│判  決│      │      1519號      │      1376號      │
│      ├───┼─────────┼─────────┤
│      │確  定│   103年12月22日  │   104年3月30日   │
│      │日  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39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