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佑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2日12時至 │101 年11月21日晚間10時│ │ │102 年11月14日15時35分│25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偵字第23740號 │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262 │ │ │ │號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53號 │102 年度訴字第54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 年2月21日 │103 年7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桃簡字第153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 │判 決├────┼───────────┼───────────┤ │ │判 決│ 103 年5月19 日 │ 103 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8212號(│104 年度執字第6891號 │ │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