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拖鞋貳雙、「ADIDAS」商標球鞋壹雙、「ADIDAS」商標服飾上衣壹件、「NIKE」商標球鞋壹雙,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許淑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以 102年度偵字第1937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拖鞋貳雙、「ADIDAS」商標球鞋壹雙、「ADIDAS」商標服飾上衣壹件、「NIKE」商標球鞋壹雙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淑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2 月6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 193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拖鞋2 雙、「ADIDAS」商標球鞋1 雙、「ADIDAS」商標服飾上衣1 件、「NIKE」商標球鞋1 雙,確為未經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件、現場照片13張、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證明書1 份、授權委任狀1 份、鑑別委任狀1 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1 件等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之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