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樂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樂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而編號3 所示之罪刑則為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項第1 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偵查機關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備 註│ │號│ │ │ │ 年度案號 │ 法院 │ 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11.28 │桃園地檢 │桃園地院│103 年度│103.09.03 │同左│同左│103.09.29 │附表編號│ │ │制條例 │10月 │ ├─────┤ │審訴字第│ │ │ │ │1 、2 所│ │ │ │ │ │102 年度毒│ │373號 │ │ │ │ │示之罪,│ │ │ │ │ │偵字第5154│ │ │ │ │ │ │前經本院│ │ │ │ │ │號、103 年│ │ │ │ │ │ │以103 年│ │ │ │ │ │度毒偵字第│ │ │ │ │ │ │度審訴字│ │ │ │ │ │1801號 │ │ │ │ │ │ │第373 號│ ├─┼─────┼────┼─────┼─────┼────┼────┼─────┼──┼──┼─────┤判決判處│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3.05.02 │桃園地檢 │桃園地院│103 年度│103.09.03 │同左│同左│103.09.29 │有期徒刑│ │ │制條例 │10月 │ ├─────┤ │審訴字第│ │ │ │ │1 年5 月│ │ │ │ │ │102 年度毒│ │373號 │ │ │ │ │確定。 │ │ │ │ │ │偵字第5154│ │ │ │ │ │ │ │ │ │ │ │ │號、103 年│ │ │ │ │ │ │ │ │ │ │ │ │度毒偵字第│ │ │ │ │ │ │ │ │ │ │ │ │1801號 │ │ │ │ │ │ │ │ ├─┼─────┼────┼─────┼─────┼────┼────┼─────┼──┼──┼─────┤ │ │3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11.28 │桃園地檢 │桃園地院│103 年度│103.09.03 │同左│同左│103.09.29 │ │ │ │制條例 │4月 │ ├─────┤ │審訴字第│ │ │ │ │ │ │ │ │ │ │102 年度毒│ │373號 │ │ │ │ │ │ │ │ │ │ │偵字第5154│ │ │ │ │ │ │ │ │ │ │ │ │號、103 年│ │ │ │ │ │ │ │ │ │ │ │ │度毒偵字第│ │ │ │ │ │ │ │ │ │ │ │ │1801號 │ │ │ │ │ │ │ │ ├─┼─────┼────┼─────┼─────┼────┼────┼─────┼──┼──┼─────┤ │ │4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3.05.08 │桃園地檢 │桃園地院│103 年度│103.11.26 │同左│同左│103.12.22 │ │ │ │制條例 │10月 │ ├─────┤ │審訴字第│ │ │ │ │ │ │ │ │ │ │103 年度毒│ │1143號 │ │ │ │ │ │ │ │ │ │ │偵字第1848│ │ │ │ │ │ │ │ │ │ │ │ │號 │ │ │ │ │ │ │ │ └─┴─────┴────┴─────┴─────┴────┴────┴─────┴──┴──┴─────┴────┘